| 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浙衡商务论坛-大律师公会 (http://www.cxf-business.net/bbs2/index.asp) -- 大律师公会 (http://www.cxf-business.net/bbs2/list.asp?boardid=4) ---- 律师办理公司保证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http://www.cxf-business.net/bbs2/dispbbs.asp?boardid=4&id=2790) |
|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2-17 16:40:22 -- 律师办理公司保证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公司保证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保证担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对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设定的保证类担保。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中的商业银行保函担保,涉外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中的金融机构保函担保等保证,不适用本指引的相关条款。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担保,均指保证担保。 第二章 保证人 第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律师应当主要审查保证人: 第六条 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内部决策文件 第七条 保证人内部决策文件的法律要件审查 必要时,律师可要求公司提供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董事名单、股东名单、出席股东/董事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并与查询到的公开资料信息进行比对。 第八条 无须内部决策文件的例外情况 第九条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条 保证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方保证 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一般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就各自的保证份额进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存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在保证合同中对未来的追偿进行约定,以确保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或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须约定各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只向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分担。 第十五条 主合同的有效性审查 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主合同的变更与保证效力 第十九条 保证合同的解除条件 第二十条 保证合同的解除方式 主张解除保证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保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保证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保证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解除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无效担保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查代理的有效性 不能仅以对方持有公司公章或与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如挂靠 关系)就认为其拥有代表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权限。能够证明享有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代理权外观表象的证据,只限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其他持有公司印章、资质材料或文件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代理权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越权保证的救济 第四章 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 增信措施 上述增信措施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在面对种类繁多的增信措施时需格外谨慎,不应简单地从增信措施文件的标题来推定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 而是需要仔细研读其中的条款,区分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非典型合同等类型,从义务是否具有主从性、义务的内容等层层分析并作出具体判断。 第二十八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人责任的变化 如果已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合同债务转让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2-17 16:40:50 --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视为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证责任的承接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委托人希望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如果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一般不能构成新的保证合同。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四条 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保证人承诺仍然提供保证。 第三十五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以新贷还旧贷的保证责任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明确约定最高额保证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为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以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主合同清偿期。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第三十八条 追偿权的行使和分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有保证人受让债权的,受让债权的保证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向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可以依据原担保合同的约定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相应份额。 第三十九条 反担保 第五章 保证合同的诉讼 第四十条 保证合同管辖
|
|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2-17 16:41:02 -- 第四十一条 保证诉讼的被告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四十二条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和起算点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如下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四十三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和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也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四十四条 先诉抗辩权 作为共同被告人的保证人因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第四十五条 怠于行使权利的责任免除 怠于行使权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六章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类型 第四十八条 关联担保的审查 第七章 善意债权人的认定 第四十九条 善意债权人 第五十条 善意债权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十一条 审查的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一人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起草,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笔人:练武、曾飞、周清;复核:易学超、吴娟、华青 春、胡本岳、汤哨锋、杜禹静;审定:苏文卿、白定球、侯爱民、 贾远鸿、金豪、朱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