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监管很严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5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 、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意见》明确了互金各行业的监管责任及风险底线,其中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 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说明:
众筹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关于印发《股权众筹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 、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 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2)产品众筹
就产品众筹的模式来看,是支持者先支付一定的价款以获得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商品的形式,和产品的预售、团购模式非常类似。
但是,产品众筹在其性质上来讲与团购、预售有着本质差别。理由如下:
其一,产品众筹是指支持者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
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支持人的一种众筹方式。
支持人对项目投入资金支持是用以开发还未量产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与团购的区别就不言而喻了。
其二,根据惯例,产品众筹一般都会有个约定,只有支持人数和购买总量超过了基本门槛,本次众筹才算成功;
预购的资金就会转移到创业者的项目那里,去实现新产品的生产和完成预购的行为;
如果众筹不成功,已缴纳了的预购资金还需要返还给支持者。团购则不同,一般设计好了团购产品,多少份都卖,来的都是客,卖得越多越好。
其三,商品团购利用的是规模效应,集合了类似顾客的相近似需求,利用商品的通用性,尽可能扩大商品的采购规模,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产品众筹则是针对性地满足潜在顾客个性化需求,将特殊需求的长尾集中起来,达到可经营规模。
商品众筹在新产品的设计上,了解顾客的需求,只有满足了支持者的需求,有了一定的预订量并收到了预订的款项后,才会进行生产。
最后,虽然产品众与预售发生的时间都是在产品投入生产前,但是产品众筹中的支持人对于获得产品的预期与在预售情况下的预期应是有所不同。
在众筹平台上支持项目,通常平台方的协议还是众筹界面上都会写明“风险警示”,即明确告知项目支持人支持者可能无法得到项目承诺回报或回报与承诺不一致;
而预售是支付了价款就一定能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没有失败风险的预期。
根据京东众筹平台官方网站的解释绘制出了京东产品众筹的基本模式。
首先,由项目发起方提出一个创意或者产品,交由京东众筹平台的团队进行评审,合格后由京东为其进行产品的包装设计后进行上线,并为项目设定众筹目标和期限,开始众筹。
若在期限内筹得目标资金则视为众筹成功,京东会将首批款项(即筹得金额的70%)交付给发起人(剩下30%作为保证金以确保项目成功及支持者回报),否则将资金返还给支持者。
基于众筹资金,项目开始运作,发起人开始对支持者回报,当按照承诺结束回报并未产生纠纷,则视为整个(创业)项目的成功,否则则视为失败,根据协议进行退款或补偿。
在《京东众筹平台发起人协议》中,对京东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
“京东仅为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众筹行为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和支持等中介服务。京东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或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众筹仅存在于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使用京东众筹平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与支持者自行承担。”
根据该协议,京东将其自身定位为居间人,即在发起者与支持者以及平台方,三者之间是一个居间合同关系。除公益项目外,京东众筹会收取项目募集金额的3%作为平台服务费。
综上:
(1)市场上传闻的京东、阿里巴巴、平安三家或成为公募股权众筹的首批试点单位,但是到最后没有明确的报道,目前国家尚未发放公募众筹的牌照。
(2)对于现行的大多数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做好相关的风控等措施,可以继续合规地开展。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对于非股权类的众筹,比如产品众筹,法律并没有禁止。
京东的众筹板块中,分为“微众筹、产品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三个板块,前两个板块偏重产品类众筹,第三个板块私募股权众筹是目前监管最严的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