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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建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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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4-04-19 15:05:25 [只看该作者]

自建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一、这种房子的执行难点?

具体难点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其中有不少都是“人为”的难点,你懂的。

1、这种房子、厂房没有证,所以,从拍卖、交易的角度,确实不好卖出去;

毕竟除非这地方特别优质,比如说,就快要拆了、就要开发了、就要修铁路、修高速了、有个富商即将拿下这块土地了.......否则,一般人都不会对这个财产多看几眼。

2、这种财产一般都只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证

上面有四至范围,具体用途,那是按照核定的来,通常都没问题。但是,只有土地证,没有房本,那再好的房子,也过不了户啊。

光好看、使用,那可以,但是想通过法定的证件,绑在一起,不好意思,不支持这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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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的四至边界不清晰的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的处理,通常是法院会给当地的规资局(以前叫国土局)、乡镇国土所等单位发协助查询函或者询证函,来确定。

或者直接干脆委托给一个测绘的来现场看,都能解决问题。

二、依据

依据是明确的,这个各地高院都有规定。通常都是按照这个财产的“现状处置”——但是要在挂网拍卖的时候,提前告知存在这个问题。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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