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衡商务论坛-大律师公会法政先锋案例分析 → 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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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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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如何计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03-05 21:32:51 [只看该作者]

问题概述:


银行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提前收回贷款,对于解除合同后利息、罚息、复利是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基本案情[(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

1、2016年9月26日,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甲方)与福润公司(乙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亿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贷款期限1年。雨润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另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因担保人雨润公司欠付其他银行贷款,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一审法院判令《贷款合同》于2017年5月24日解除(起诉日)。

4、诉讼中,福润公司主张不应再依据原《贷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等,合同解除后的还款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4.35%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除此之外不在承担任何罚息、复利。平安银行沈阳分行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争议焦点:

案涉贷款合同解除,银行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裁判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被解除,并不影响合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案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福润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甲方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审判令福润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理分析:

银行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文的主要问题是“对于解除合同后利息、罚息、复利是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本案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对“提前到期后利息计算标准”有着明确的约定,而提前到期的方式中包含了银行通过解除合同提前收贷的方式,即该条款可以视为是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宣布提前到期)后,关于利息计算的一个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清算条款”,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故银行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如果银行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到期后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实务中银行的借款合同中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仅约定了正常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方式,那么能否按照“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主张利息、罚息、复利呢?

我们认为从“可得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该损失既包含已经发生的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计算应当以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为限,贷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本质讲就是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应当收取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达成合意的结果,双方对此均有预见能力,故从可得利益角度理解,此种情形下,银行仍应当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利息”计算方式对提前到期中的资金利息进行计算。

实务建议:

实务中银行均会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承担本息偿还的责任,并按照“系统”计算的借款利息数额来主张,本文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探讨实务中按照不同情形主张利息计算方式的原理,以确保银行在诉讼中明确理论的实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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