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一。该法于1977年4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5届最高人民会议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是宝贵的革命胜利果实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是全体农民在朝鲜劳动党和人民政权的英明领导下,依据在“耕地属于耕田的农民”的原则下实行的伟大土地改革法令,在民主革命阶段取得的宝贵的革命胜利果实。
第二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于彻底实行了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方针,永远消灭了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一切剥削关系,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国家为巩固和发展共和国北半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的成果,进而完成全国的农业革命而斗争。
第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渗透着为土地改革献出了宝贵生命的革命先烈的鲜血,包含着为保卫国家免受帝国主义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民的革命精神。国家为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土地免受内外一切敌人的侵害而斗争。
第四条国家争取必要的措施,将土地改革的成果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从法律上固定下来,并加以巩固和发展;保护和开发国土,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加以利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大力推进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条国家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远见地开展土地保护和土地建设等改变国土面貌,征服大自然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依靠我国已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基础开发国土,实现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特别是改良土壤、提高其利用率科学研究工作,并有远见地培养这方面所需要的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根据土地的用途,把土地分为农业土地,居民区土地,山林土地、工业土地,水域土地和特殊土地进行管理。对管理和利用土地的监督,在各级人民委员会,政务院和各级行政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土管理机关统一进行。
第八条土地是我国人民宝贵的生活资源,是保证造福子孙万代的国家财富。国家对全体人民和农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很好地保护、管理并精心使用土地。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合作社所有。国家的一切土地属于人民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或据为个人所有。
第十条国家所有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土地的范围没有限制。
第十一条合作社所有制土地属于参加集体经济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合作社所有制土地。
第十二条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农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参加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的自愿,可以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土地转变为全民所有。
第十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只有国家才能支配,合作农场和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对土地,可以为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多方面加以利用。合作农场场员的宅旁园地按合作农场章程定为20—30坪。
第三章:国土建设总规划
第十四条国土建设总规划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利的增进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平整和美化国土,并有远见,有计划地安排国家整个经济生活的国土建设的统一的综合远景规则。国家制定积极的国土建设总规划并彻底加以实现,以便使国家富强,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第十五条制定国土建设总规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1、国土建设和资源开发不要占用耕地,而要尽量爱惜和保护耕地;
2、城市规模不要太大,要多建设十型城市;
3,要考虑国家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的特点;
4、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科学地加以制定。
第十六条国土建设总规划的前景期限定为30—50年。必要时可以把期限定得短一些。
第十七条国土建设总规划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很好地建设和保护革命战迹地和革命史迹地的措施。
2、有关平整、改良和保护土地,开辟新耕地,围垦和利用海涂的原则和措施。
3、造林的方向和有关保护,利用山林,保护有益的动物的措施。
4、兴修和治理河川、湖泊、水库的原则,防洪设施的分布,综合利用水利资源的措施。
5、有关交通运输,电力,邮电网及其设施的合理分布。
6、地下资源的开发区域以及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的位置分布和规模大小的规划。
7、城市、村庄、休养地、疗养地位置分布规模大小的规划,保护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遗迹物的措施。
8、综合地开发和利用沿海和领海的原则,把沿海整修得美观,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
9、预防公害的措施。
第十八条全国园土建设总规划和重要地区国土建设总规划由最高人民会议或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地域国土建设总规划由道人民会议或道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土地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大力开展治理河川、营造山林等保护的工作,以防水土流失、增加国家的物质财富,增进人民的福利。国土管理机关、农业领导机关和土地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认真负责地开展土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河川治理工作是一项保护农田等国家的宝贵财产免受洪水灾害,改变国土面貌的重要工作。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特点与灌溉工程并行地进行河川建设。大中小河川治理要一并推进。
第二十一条国土管理机关和农业领导机关要根据设计有计划、有远见地开展河川治理工作。大河和重要河川的治理和管理由国土管理机关负责,中小河川治理由有关机关、企业和合作农场进行。河川治理要先从易受水灾的重要工业区和居民区以及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地区开始集中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国土管理机关,地方政权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合作农场每年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的调查和登记自己负责河川的变动情况和堤坝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土管理机关要建立统一的河川维修管理体系,加强河川维修管理专门企业的作用,做到维修管理专门化和科学化。公安机关必须经常检查河川和堤坝的技术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土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合作农场要保证质量地进行河川疏浚、河道改直、筑堤、护岸、修建保护墙、修筑拦沙坝等工作,以防土壤被暴雨冲刷而流失。
第二十五条国土管理机关把有必要的地方划为保护区,保护河川、湖泊、水库和堤坝等设施。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河川的堤坝及其设施或影响管理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河川、湖泊和水库里不得放入未经净化的污水和有毒物质.不得扔弃垃圾。
第二十七条国土管理机关、农业领导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要拟订河川综合利用计划,将河水多方面地、有效地利用于灌溉、水力发电、工业,饮用、河运、淡水养鱼、放排等国民经济部门和劳动者的生活。
第二十八条农业领导机关和有关企业要在农田易涝的地区兴修完善的捧涝设施,并经常进行维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营农场和合作农场要在靠近河岸的地头种植柳树或砌筑石墙,在山坡的地头开护田渠,以防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山林建设工作是改造大自然的工作,是切实保护土地,争取国家繁荣昌盛和造福子孙万代的万年大计。国家有远见地开展防止水土流失,增加国家自然资源的山林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土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团体要按照山林设计,根据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营造造低用材林、油脂林、纤维原料林、野果林、薪炭林、改造林相、安排速生有用的树种加以密植,营造针叶树和阔叶树的混交林,以增加山林的单位面积蓄积量。山林设计机关要做出相应的山林设计。
第三十二条为了开展群众性造林护林运动,国土管理机关要给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划定负责区。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和公民要积极参加春季和秋季植树造林工作,很好地保护和管理山林,把全国的荒山都变成绿色乐园。
第三十三条为了建立木材生产的牢固基地,充分满足机关、企业对木材的需要,国家将山林划分为林产工业林和机关、企业自有林。有关机关、企业要在该地有计划地植树造林并妥善管理,以建立木材生产的牢固基地。
第三十四条为了在村庄周围营造葱郁的山林,充分满足合作农场对山林资源和烧柴的需要,国家划定合作农场林和薪炭林,归合作农场无偿利用。合作农场要在该地大量植树,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土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要根据造林远景规划,建设苗圃,使树苗生产走在前面。苗圃要大量生产那些在发展国民经济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速生苗木。
第三十六条山林建设必须适应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有远见地,有计划地加以利用。进山伐木,须经国土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批准,先采伐老树,已长大的树和受了各种灾害的树,并保证原木的循环式采伐。采伐迹地和运过原木的集材道上要及时植树。
第三十七条国家为了保护有革命战迹地和革命史迹地地区的山林,划定特别保护林。为了进行关于山林的学术研究,可以划定自然保护林区。在特别保护林和自然保护林区内不得伐木。
第三十八条为了保护山林,国土管理机关要加强防火工作,加强对山火的监视,在有必要的地方设防火线或建设人员和设备的动员体系等。
第三十九条国土管理机关要及时地开展山林消毒,保护和繁殖捕食害虫的有益动物等必要的工作,以防止山林遭受松毛虫等引起的病虫害。
第四十条国土管理机关和农业领导机关等有关机关、企业要根据地区特点营造防风林、防沙林、卫生风景树、水源涵养林等保护林,设置各种水土保持建筑物以保护国土免受自然灾害,并使国家的风光优美。
第四十一条开发地下资源的机关、企业、团体在开发地下资源时,首先要建设废石处理场和尾矿沉淀池,以防止农田等国土和资源遭受损害;在农田或建筑物、设施底下开发地下资源时要防止地面陷塌。
第四十二条煤矿及其他矿山要及时清理废石废土堆积地和地下资源开采迹地,用来作为农田或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