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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资需谨慎!合伙终止,投资人有权向资金占用方主张赔偿资金占用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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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谨慎!合伙终止,投资人有权向资金占用方主张赔偿资金占用费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1-05-01 01:49:15 [只看该作者]

资金占用费用是指资金使用过程中向资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债券的利息、股票的股利等。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纠纷案例中,例如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等均涉及资金占用费争议。

那么如果合伙终止,投资人有权向资金占用方主张赔偿资金占用费吗?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案情简述
2008年12月28日,A公司与冯某、王某、王某奇、李某四人达成合作意向,共同签订了《合同书》,在合同中约定由冯某等四人投资开发B厂住宅小区,承接A公司以10400万元竞拍所签成交确认书的全部权利义务,A公司负责提供开发、经营及清算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手续。

在与A公司签订完协议后,冯某等四人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合同中约定合伙投资共1.1亿,其中冯某出资6050万元,王某出资2200万元,王某奇出资2200万元,李某出资550万元。据银行打款记录显示,王某合计出资2250万元,王某奇合计出资2200万元,相应款项都已打入A公司账户。

因四人经营理念不同,冯某、李某就想退出合伙关系,于是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四人合伙关系。王某、王某奇两人不仅想要解除四人合伙关系,也想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伙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书》,判令A公司返还王某、王某奇445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冯某、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过程
陕西高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四人合伙关系,解除四人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履行;支持王某、王某奇请求由A公司返还445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同时判决冯某、李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满,于是继续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2009年1月14日,王某、王某奇分别出资1150万元,同年6月25日王某出资1100万元、王某奇出资1050万元。上述出资共计4450万元,均打入了A公司账户,A公司向王某、王某奇出具了收据,该4450万元一直由A公司占有使用。A公司在一审时撤回了要求解除其与冯某、李某、王某、王某奇四人签订的《合同书》及要求四人赔偿损失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并非只有在借贷合同关系中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故A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因不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即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其在合同解除前应无偿占有和使用王某、王某奇交付的4450万元资金,若判令承担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剥夺了其因解除合同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并基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在判令A公司返还王某、王某奇4450万元的同时,以A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该4450万元资金的时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本案金钱债权的法定孳息,判令A公司一并返还给王某、王某奇,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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