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衡商务论坛-大律师公会法政先锋律政深意 → 最高法判例:无偿接受资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共有11713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复制链接

主题:最高法判例:无偿接受资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xf
  1楼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帖子:1374 积分:12931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11-09-24 14:57:44
最高法判例:无偿接受资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02-17 16:29:47 [只看该作者]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其行为会直接损害债权人财产利益而为之,致使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一、华星公司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四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该四笔债权经三次转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国务院国资委下发批复,同意华星公司将持有的华微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二、吉林省国资公司(后原告变更为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以华星公司为被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星公司就上述四笔债务履行担保责任。华星公司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华星公司担保责任案并未审结,该案所涉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债权并未被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

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星公司担保责任案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华星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后最高法院又就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曾以华星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被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华星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裁定撤销(2011)吉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吉林高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在吉林高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五、同日,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申请追加华星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又撤销申请。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其无偿接收华星公司持有的股权受益范围内,对华星公司所欠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文】◆

虽然案涉股权无偿划转形式上经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但实质是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改制单位华星公司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三方配合落实改制方案。划转方无偿划转应当通知债权人,华星公司作为划出方应当依规制定债务处置、划转方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接收方应当研究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华星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无偿划转案涉股权资产时企业已资不抵债,对此,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知道或者应当预见。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担保债权属于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华星公司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形下无偿划转案涉股权给他人,具有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股权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配合华星公司逃废债务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过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吉林市国资委一、二审主张,案涉股权的划转名为无偿、实为有偿,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外,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关于接收股权已支付对价的陈述前后不一,本院不予采信。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关于其无偿接收案涉股权并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无偿划转案涉股权行为直接损害了华星公司债权人财产利益。华星公司将案涉股权划转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管理人的清核,华星公司的破产财产仅尚不足以清偿第一顺位劳动报酬债权。

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不良债权收购和处置的企业法人,对收购标的物债权的实现风险应当具备专业核查和判断能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国资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后案涉担保债权实现的困难和风险加大,亦具有过错,其法律后果应由债权受让人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此外,还考虑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接收案涉股权后履行股东职责,以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接收案涉股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等因素,本院酌定其在无偿接收案涉股权80%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延伸阅读】◆

一、《大连邦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京民初12号

【案例主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伟与中信证券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赵伟以其持有的辽宁中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股权对大连红顶公司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3.5亿元回购价款和2135万元转让收益向中信证券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非经中信证券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得转让或处置质押股份,否则中信证券公司有权要求赵伟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且赵伟应当在《股权质押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工商机关签发的权利证书。本案中,本院向赵伟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被其拒收,后经本院与其电话联系,其于2017年3月22日签收了上述文书。而在此后,赵伟与案外人许秋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辽宁中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许秋兰,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工商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以上事实证明,赵伟负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合同义务而拒不办理,在明知大连邦国公司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经债权人同意、未经评估,将案涉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案外人且迅速办理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系恶意违约,故赵伟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债权3.5亿元回购价款和2135万元转让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大连邦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大连邦国公司主张赵伟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二、《黄钟铭、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鲁09民终2529号

【案例主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祥和公司与天宏公司的主要股东构成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冀焕明,祥和公司与天宏公司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这也正可以合理的解释,2013年5月4日南关社区与天宏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可以不进行清算,而祥和公司可以在同一天进入该项目并无偿接受天宏公司长达十余年的大量前期投入。也正因如此,在山东中兴昆仑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祥和公司、天宏公司、冀焕明、李长久的案件中,祥和公司可以自愿对天宏公司、冀焕明、李长久应支付本金及赔偿金2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常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就是前期需要买地、拆迁、建房等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后期则是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不断收回成本直至盈利。本案中,涉案债务的产生,正是因天宏公司进行涉案的南关社区旧村改造项目而产生的。天宏公司与南关社区解除了合作协议,并在同一天由南关社区与祥和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在南关社区与天宏公司解除合同而与祥和公司签订合同中,祥和公司实际无偿接受了天宏公司投入到项目内的资产。因各方并未对原天宏公司所欠债务进行处理,也未经债权人同意,造成黄钟铭债权的悬空,天宏公司也丧失了履约能力,祥和公司虽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其对涉案的B地块不承担风险,仅固定的收取投资、投资利息及管理费等,但这种约定恰恰说明祥和公司在与天宏公司洽谈涉案南关社区旧村改造项目时,对于B地块所面临的风险是明知的。综上,根据天宏公司、黄添福、祥和公司、南关社区之间签署的系列协议以及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等事实,可以认定天宏公司在涉案南关社区建设项目中有规避债务的事实,祥和公司无偿接受天宏公司的资产,理应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截止到2013年5月,天宏公司共计投入涉案南关房地产项目三千九百余万元,根据公平、诚信原则,黄钟铭要求祥和公司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三、《上诉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李严与被上诉人郑章辉、一审被告柳州工贸一力糖酒有限公司、罗城鹏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周远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宁铁中民终字第7号

【案例主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涉案《借款合同》是周远山在担任罗城淀粉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以罗城淀粉厂的名义与郑章辉签订,并加盖了罗城淀粉厂的公章,对于企业外部关系而言,该借款行为就是罗城淀粉厂的经营行为,就借款关系本身来说,合同的主体应当是罗城淀粉厂和郑章辉,罗城淀粉厂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清偿责任。第二,企业资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企业法人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当企业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却不处理企业债务时,就使得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分离,原企业即丧失了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能力。当新设公司仅带走优质财产而不承担企业原有债务,则会严重损害原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所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企业法人财产制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本案中,根据河池市中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河市法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罗城淀粉厂已经将全部机械设备、厂房、车间等财产,作价出资入股罗城科潮公司,享有该公司20%股权。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和罗城科潮公司、罗城淀粉厂在庭审中的陈述,罗城淀粉厂是于2010年出资30万元与广西科潮公司组建罗城科潮公司,并占有20%股权。可见该部分股权是因罗城淀粉厂出资30万元形成的,并非由其全部机械设备、厂房、车间等财产作价入股。在河池市中院作出的该份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对罗城淀粉厂将全部机械设备、厂房、车间等财产并入罗城科潮公司的事实予以了认定,但罗城淀粉厂和罗城科潮公司对于上述财产的具体内容、作价与否以及如何作价等问题均未能举证说明,足以证实罗城科潮公司无偿接收了罗城淀粉厂上述财产。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罗城科潮公司接收了罗城淀粉厂的全部财产,应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