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提前收贷权利应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正确行使提前收贷的合同权利,对银行维护金融债权、防范信贷风险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银行应规范行使提前收贷权利,注重精细化管理
文/叶丹 浙江龙湾农商行
为防范融资期间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恶化而影响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在与客户的相关融资合同中,常常会设置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如约定在特定情形下银行可宣告贷款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文从一则实际案例入手,探析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贷的案例
B公司在A银行办理贷款业务,2015年1月12日,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A银行通过以贷还贷的形式进行盘活。A银行对原贷款的本金进行盘活,对原贷款欠息与B公司达成清偿协议,要求在贷款盘活后分期清偿。如果原贷款利息未能于每月30日之前按分期清偿协议履行分期清偿,则A银行可将原贷款欠息与盘活后的贷款本息一并要求B公司全部归还。
2015年1月16日,贷款发放后,第一期利息结息日为当月的20日,付息日为21日,但B公司未能按时清偿利息,且在1月30日也未能支付原贷款欠息的分期金额。
A银行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保证人木某某在外地一家大型公司有股权后,选择立即起诉,要求B公司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原欠贷款利息,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保证人木某某的股权。
银行以2015年1月21日贷款已发生欠息为由,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木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清偿无依据。一是银行未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就直接起诉;二是银行在起诉时,借款人贷款还未逾期。贷款16日放出,每月21日还利息,应当是指下月的21日,不包括当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代偿了原欠贷款的全部利息及盘活后贷款的欠息。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法理分析
银行一般会在相关融资合同中约定,在几种特定情形下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所有已发放的贷款。常见的情形包括未按期支付利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卷入重大不利诉讼、发生停产歇业等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本案中,A银行以客户欠息为由,通过诉讼方式向客户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主张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在起诉之前,银行通过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客户贷款已欠息的状态,并要求及时还息,但未能提供上述通知的书面证明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银行单方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合同约定能否被法院认可;二是银行未通知客户贷款提前到期而直接起诉要求提前收贷,是否可以发生提前收贷的民事效力;三是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代偿是否发生阻却提前收贷的效果。图片
一审法院针对上述焦点作出以下认定:一是考虑到当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一时周转困难,利息的短期违约与借款提前到期的严厉惩罚不匹配,故对宣告提前到期的约定适用不予认可;二是未提前通知客户而直接起诉至法院宣告提前到期,且双方并未就变更借款期限协商一致,故不发生提前到期的民事效力;三是保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代偿了所欠的全部利息并清偿100万元本金,且无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支付借款本息。因此,认定被告按《贷款合同》履行义务,银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驳回了银行要求提前收贷的诉求。
银行提前收贷操作的反思及对策
提前收回贷款是银行控制风险的一种基本方法,在当前信贷风险逐渐暴露的环境下,正确行使提前收贷的合同权利,对银行维护金融债权、防范信贷风险至关重要。
无论这一判决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有必要对银行提前收贷的操作进行必要的反思。本案中,在客户出现信用恶化的情况时,银行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是出于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考虑。如果《借款合同》仅设定借款人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且贷款人在到期前只能消极等待,显然不足以防范金融机构在整个《借款合同》履行期间面临的风险。
规范行使提前收贷权利,注重精细化管理。提前宣告贷款到期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自意思到达对方时生效。A银行在行使该形成权时,未明确通知对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却又未能保留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自己已通知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作为通知对方的一种方式,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但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
为使贷款管理精细化,需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在清收贷款的过程中,如需要提前收贷,银行应当先向客户发出《提前收贷通知书》,明确告知贷款提前到期。在当前普遍要求客户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在寄送材料上注明文件内容系《提前收贷通知书》。不事先通知客户而直接起诉至法院,直接形成诉讼对抗,反而容易使矛盾升级,引起客户不满。
慎重行使提前收贷权利,把握实体要件。提前宣告贷款到期,要有引起提前收贷的法律事由,包括约定事由和法定事由。约定事由在一般贷款合同中都有明确列举,法定事由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从本案来看,合同的约定事由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法院要视违约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银行关键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恶化、信用受到严重威胁,如提供证据辅以证明借款企业处于关停状态、陷入重大债务纠纷等。
信贷人员在贷后管理时,要分析客户的信用变化,如不利于债务清偿,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符合提前收贷条件的,要主动行使提前收贷权利,无需按合同约定的到期届满再去收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