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酒店使用违规发票被国税局责令补缴税款后,起诉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安某,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酒店与安某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
2005年、2006年期间,安某向酒店供应饮食调料,并向酒店开具了发票18张。由于酒店使用违规发票,石景山国税局于2008年3月10日向酒店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酒店限期补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80余万元,补缴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50余万元。酒店取得的违规发票中包括安某开具的上述18张发票。安某系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该18张发票是安某购买的,发票上盖有的发票专用章系某副食商亭。酒店起诉安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作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酒店作为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向付款方酒店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是安某的应尽义务,安某未从合法途径取得发票,造成酒店补缴税款的损失,安某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除安某外,另有其他供货商在2005年、2006年期间向酒店开具违规发票,其它违规发票中亦存在发票专用章为某副食商亭的发票。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及税号专属于开票方,不同的供货单位和个人不应出具盖有相同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酒店作为购货方在收取发票过程中应当能够注意到该类发票存在违规问题,并有权拒收违规发票。酒店未能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致使损失扩大,亦应承担过错责任。安某与酒店对补缴税款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就此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安某赔偿酒店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