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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 临沂中院被指放任县政府违法拍卖已查封财产,收入全进县财政

法治新闻 | 临沂中院被指放任县政府违法拍卖已查封财产,收入全进县财政

2015-05-14 两高法律资讯


来源:澎湃网

    “原本被法院查封用于强制执行的房产和土地,却被费县政府违法拍卖了。”近日,山东费县一企业主张玉存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临沂中院对此既不予以制止,也不将拍卖款追回,导致一起案件执行8年未果。
        在临沂中院于2014年6月作出的一份裁定书中,该院也承认被查封的土地和房屋因费县当地拆迁处置,导致拍卖未果。此后,法院又裁定扣留其中部分拆迁款,但执行未果。
        为何执行未果?费县政府处置被查封的土地和房产,是否违法?法院是否应予以制止?5月7日,澎湃新闻就此发函采访临沂中院,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答复。
县政府拍卖已查封的土地和房产
        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和公司)是费县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因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费县信用社)告上法庭。
        2007年3月12日,临沂中院判决温和公司应偿还费县信用社226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山东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光集团)作为温和公司的担保人,对其中135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温和公司仍不偿还债务。2010年7月,临沂中院裁定拍卖温和公司名下已查封的土地和房产。
        但拍卖并未进行。山东费县银丰商贸有限公司(后取得费县信用社的债权)法定代表人张玉存日前告诉澎湃新闻,费县政府擅自将法院裁定查封的不动产拍卖,并将拍卖价款9414万元全部纳入了费县政府财政专户。
        张玉存的说法在临沂中院的裁定书中得到印证,该院于2014年6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称,因费县政府进行“两河改造”,已查封的上述房产和土地被费县“两河”治理改造指挥部处置,导致拍卖未果。
        同时,临沂中院还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温和公司在费县“两河”治理改造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8000万元,遂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裁定:扣留其中的4000万元。但这一裁定执行未果,未能扣留前述钱款。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这份裁定书中,临沂中院并未解释“执行未果”的原因。
法院被指放任县政府违法拍卖
        执行未果后,临沂中院转而执行担保人银光集团的财产。
        2013年6月13日,临沂中院作出(2007)临执字215-8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查封银光集团的两宗土地。
        银光集团对此提出了异议。该公司认为,临沂中院在裁定查封温和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后,并未按照裁定内容执行,执行不作为,导致已裁定查封、拍卖的房屋及土地被费县政府违法拍卖。
        银光集团称,上述财产被拍卖后获得价款9414万元,已远超本案被执行的债务。“但临沂中院对费县政府无效的违法拍卖行为既不予以制止,也不依法确认无效,更不依法追回被拍卖变现的9414万元价款,放任政府的违法行为,使有足够执行能力的主债务人温和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
        不过,临沂中院于2014年6月作出裁定,驳回银光集团的异议请求,认为其作为保证人,对温和公司的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查封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土地并无不当。
        银光集团不服临沂中院的上述裁定,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审理后认为,临沂中院认定的事实不清,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撤销临沂中院的执行裁定,发回重审。
        “至今还没听到发回重审后的新消息。”张玉存说。
该案已拖八年没有结果
        法院查封的土地和房产,费县政府是否有权处置?
        费县银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叶文波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他人不得擅自处分。单位有此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叶文波认为,本案中,费县政府无视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裁定,不但没有协助执行查封,而且拍卖了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制止,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是没有财产执行,而是因为执行不力,才导致该案执行8年未决。”张玉存说,温和公司和银光集团均是费县的龙头企业,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有房产、土地等,还有众多库存商品,而且公司账户也有金额,但法院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执行手段。
        是否如张玉存所说:因法院执行不力,导致该案执行8年未决?临沂中院将如何执行该案?对此,临沂中院尚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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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浙衡商务 蔡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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