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见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看守所的地理位置、作息时间,领取会见所需的法律文件;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或者通过阅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三)确定会见时间后,辩护律师可以通知委托人,了解其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事等允许律师转达的合法事项。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首先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的意见。如同意,则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或另行亲笔签署委托书; 如不同意,则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再与委托人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大、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三)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五)有权拒绝签署不允许补充、改正的笔录;
(六)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七)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九)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1.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5.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6.侵犯人身权利的。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并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会见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干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四条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
第五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第五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在审查起诉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的适用侦查阶段会见的相关规定。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刑事速裁适用条件时.经犯罪嫌疑人 同意可以主动建议人民检察院按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众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解释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告知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带来的后果,包括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起诉书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开庭时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及送达期限等缩短、开庭时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确保其真实、自愿认罪。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六十条 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四节 一审阶段的会见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就庭前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提前与被告人逐一沟通核实。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十条
第六十二条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前述事项,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见中与被告人逐一沟通核实。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与被告人沟通核实。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辩护意见应当在会见中与被告人充分沟通。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五节 二审阶段的会见
第六十六条 二审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必要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十七条 二审阶段的会见,参照一身阶段会见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死刑复核阶段的会见
第六十八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还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知悉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零四条
第六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会见
第六十九条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会见地点与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会见可以在未成年人住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会见地点不得在其居住县、市以外的地方。未成年人被监视居住的,会见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15 条
第七十条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16条
第七十一条 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案件具体情况,事先制定详细的会见提纲;会见时,语言应当温和、通俗、易懂;提问方式应当尽量简单、明了、清楚。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17 条
第七十二条 律师会见过程中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侦查管辖是否违法;
(二)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成长背景、精神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及学习、工作环境等状况,
(三)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形态、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是否与其陈述一致等;
(四)实施犯罪的原因、情况和经过;
(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认为无罪的理由
(六)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有没有被刑
讯逼供、诱供行为,讯问时是否通知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超期羁押等;
(八)有无自首和立功的情形;
(九)有无前科劣迹;
(十)案件进展情况;
(十一)悔罪表现;
(十二)是否存在被教唆、胁迫犯罪等情节;
(十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
(十四)在押未成年人的生活及健康等情况。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18 条
第七十三条 律师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19 条
第七十四条 律师在不同阶段会见未成年人时;会见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侦查阶段会见时,主要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主要核实案件情况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审判之前会见时,应重点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讲解开庭程序以及法庭陈述等注意事项,帮助做好开庭的准备。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20 条
第七十五条 律师除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情况外,还应主动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详细记入会见笔录。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21条
第七十六条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按手印。
【依据】《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 22 条
第七章 会见禁忌
第七十七条 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
【依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依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八十一条 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依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第八十二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赚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电诉或控告。
【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七项
第八十三条 遇有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律师依法会见的以下情形,应当立即向看守所负责人或其所属公安机关反映,要求依法纠正,但应尽量避免与监管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
(一)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未在 48 小时内依法安排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
(二)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的;
(三)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律师未预约为由拒绝的;
(四)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向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
(五)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向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
(六)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七)其他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适用的范围】 本指引仅适用于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的会见活动。其他辩护人的会见活动可以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以及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八十五条 对本指引理解与适用有争议的,由无锡市滨湖区律协刑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 号,2015 年 9 月 25 日施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2021 年2月5 日发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2017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2013 年6月1日汇编。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会见规范》(第六稿∶释义与论证稿),2011 年6月 29日。
【6】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 号,2019 年 10 月18 日发布。